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5〕第 139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0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 [2001]39 号 ) 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 2005 年第二批 142 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 ,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 2005 年 12 月 31 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l 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 ( 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 FTP 服务器的 LOCAL \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 ) 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前将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05 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等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2005 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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