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71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6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6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4XZH 

CFAS035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合计 

270 

122 

37 

l0 

57 

44 

天津 

17 

0 

0 

0 

15 

2 

山西 

1l 

5 

0 

0 

6 

0 

辽宁 

7 

1 

0 

0 

6 

0 

黑龙江 

5 

5 

0 

0 

0 

0 

江苏 

3 

2 

1 

0 

0 

0 

浙江 

30 

10 

10 

0 

5 

5 

福建 

ll 

7 

4 

0 

0 

0 

江西 

8 

4 

l 

0 

2 

l 

河南 

26 

15 

2 

1 

3 

5 

湖北 

5 

l 

0 

0 

3 

1 

广东 

30 

8 

5 

2 

0 

15 

广西 

40 

25 

1 

1 

5 

8 

四川 

5 

0 

0 

4 

l 

0 

贵州 

13 

5 

2 

0 

2 

4 

云南 

40 

30 

4 

0 

6 

0 

青海 

4 

1 

1 

0 

1 

1 

新疆 

15 

3 

6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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