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712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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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各国驻沈领事馆费改税之前购置的免费车辆补办申报手续的请示》(辽国税发〔2006〕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各国驻沈领事馆2001年以前购置的车辆,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免税规定,但以前未办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或纳税申报的车辆,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为纳税人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三、上述车辆《车辆行驶证》标注的登记日期视同为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的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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