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159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丰田 

CFA5024XZH 

CFA5035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CA6510B 

合计 

277 

80 

72 

21 

33 

33 

38 

北京 

4 

 

 

 

 

 

4 

河北 

8 

5 

2 

 

 

 

1 

山西 

26 

3 

3 

1 

5 

13 

1 

内蒙古 

35 

6 

10 

6 

3 

8 

2 

辽宁 

3 

 

2 

 

 

 

1 

大连 

2 

 

2 

 

 

 

 

吉林 

17 

5 

8 

 

l 

1 

2 

黑龙江 

3 

 

 

 

 

 

3 

江苏 

6 

1 

2 

 

2 

 

l 

浙江 

31 

12 

8 

2 

5 

3 

1 

安徽 

3 

1 

l 

 

 

 

1 

福建 

8 

4 

3 

 

 

 

l 

江西 

1 

 

 

 

 

 

1 

山东 

5 

 

1 

 

 

3 

1 

河南 

16 

6 

6 

2 

 

l 

1 

湖北 

7 

6 

 

 

 

 

1 

湖南 

l 

 

 

 

 

 

1 

广东 

1 

 

 

 

 

 

1 

广西 

l 

 

 

 

 

 

l 

海南 

1 

 

 

 

 

 

l 

重庆 

4 

3 

 

 

 

 

l 

四川 

2l 

12 

l 

6 

l 

 

1 

贵州 

1 

 

 

 

 

 

1 

云南 

36 

12 

8 

1 

14 

 

l 

西藏 

1 

 

 

 

 

 

l 

陕西 

1 

 

 

 

 

 

1 

甘肃 

1 

 

 

 

 

 

1 

青海 

1 

 

 

 

 

 

1 

宁夏 

1 

 

 

 

 

 

1 

新疆 

2l 

4 

8 

2 

2 

4 

2 

新疆兵团 

9 

 

7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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