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99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规定,为做好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现就使用“新版软件”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会统核算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56号)规定,在过渡期内暂时保留原有车购税征收机构及独立场所的,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应当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核算车购税收入的应征、待征、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本地区运行“新版软件”前,组织车购税征收机构会统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等相关计统业务制度培训以及“新版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的计统业务操作培训。
 
  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的,车购税计统业务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
 
  二、关于现金缴税问题
 
  “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07年6月30日到期之前,纳税人持现金或银行卡缴纳车购税的,可继续采用由专户开户银行在车购税征收机构经收现金或办理POS机刷卡的方式,将现金税款存入专户。车购税征收机构在纳税人缴纳现金税款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于每月5、10、15、20、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与专户开户银行对账一致后,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存入专户的税款就地缴库。车购税征收机构应将银行退回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与相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报查联装订在一起备查。
 
  三、关于票证使用问题
 
  使用“新版软件”后,停止使用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各地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集中销毁库存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并做好有关税收票证的核算工作。
 
  各地需要增加《税收通用完税证》联次存档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601号)规定,启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
 
  暂保留独立车购税征收机构的,征收机构征收税款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的规定,在税票上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征收机构办理退库时,《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应加盖在国库预留印鉴的“车购税退库专用章”。“车购税退库专用章”的形状、尺寸、字体、内容和刻制方法等比照“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的规定执行。
 
  主管车购税征收机构的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车购税税款征收、会统核算和票证管理等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指派或增配熟悉税款征收和会统工作的人员到车购税征收服务厅,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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