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224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2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2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