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重庆、陕西、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 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沩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7年“亲健康快车”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车型
单位
|
车辆型号
|
金旅牌
XML5033XJH
|
金旅牌
XML5 031XJH32
|
福田牌
BJ5 026A1 5WA-S
|
合计
|
北京
|
|
|
1
|
1
|
河北
|
2
|
|
|
2
|
内蒙古
|
1
|
20
|
|
21
|
江西
|
|
2
|
|
2
|
广东
|
13
|
|
|
13
|
重庆
|
5
|
|
|
5
|
陕西
|
1
|
|
|
1
|
青海
|
|
30
|
|
30
|
新疆
|
20
|
50
|
|
70
|
合计
|
42
|
102
|
1
|
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