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7〕第 140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0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重庆、陕西、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 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沩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7年“亲健康快车”流动医疗免税指标分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免税指标分配

 

车型
单位 

车辆型号 

金旅牌
XML5033XJH 

金旅牌
XML5 031XJH32 

福田牌
BJ5 026A1 5WA-S 

合计 

北京 

  

 

1 

1 

河北 

2 

 

  

2 

内蒙古 

1 

20 

  

21 

江西 

  

2 

  

2 

广东 

13 

 

  

13 

重庆 

5 

 

  

5 

陕西 

1 

 

  

1 

青海 

  

30 

  

30 

新疆 

20 

50 

  

70 

合计 

42 

102 

1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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