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7〕第 166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2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广东、深圳、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二批2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24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过期失效。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

  2.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l:

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

单位:辆

 

  

单位

合 

计 

猎豹 

猎豹 

三菱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4XZH 

CFA5035XZH 

CFA5037XZHA 

BJ5020XZH4 

ZN5022XZHHBG 

合计 

217 

83 

43 

19 

45 

27 

河北 

5 

2 

2 

0 

1 

0 

山西 

7 

4 

3 

0 

0 

0 

辽宁 

1 

0 

0 

1 

0 

0 

吉林 

1 

1 

0 

0 

0 

0 

江苏 

5 

3 

2 

0 

0 

0 

安徽 

1 

0 

1 

0 

0 

0 

福建 

5 

2 

3 

0 

0 

0 

河南 

34 

8 

4 

3 

12 

7 

广东 

14 

5 

1 

0 

1 

7 

深圳 

8 

0 

0 

5 

0 

3 

四川 

7 

2 

3 

0 

0 

2 

贵州 

13 

2 

2 

2 

2 

5 

云南

86

44

9

8

25

0

青海 

1 

1 

0 

0 

0 

0 

宁夏 

3 

2 

1 

0 

0 

0 

新疆 

26 

7 

12 

0 

4 

3 

  附件2:

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东风 

北京 

桂林 

EQ5070XGCT 

BJ5030XZH62 

GL5601XXFA 

合计 

24 

7 

11 

6 

山西 

5 

1 

1 

3 

吉林 

2 

0 

2 

0 

河南 

3 

1 

0 

2 

广东 

1 

1 

0 

0 

四川 

1 

1 

0 

0 

云南 

10 

2 

8 

0 

青海 

1 

1 

0 

0 

新疆 

1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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