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88〕第 61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10月1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10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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