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92〕第 78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2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

    你省丹阳市埤城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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