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93〕第 15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4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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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税字〔1993〕第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耕地占用税“谁征地、谁纳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京九铁路占用耕地,应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应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征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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