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占用税审计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审农发〔1993〕第 104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3年4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4月19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财政厅(局):

  加强国有土地的开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土地资源,防止国家资金流失,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审计署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对五十个大中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国土资金)进行审计,并以审办农发(1993)13号文下发了审计安排意见。这是促进有关部门强化管理,依法审批土地,及时足额收缴国土资金并正确使用的重要工作。为搞好这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金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区、市)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开发、国土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法规、文件,与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法规有矛盾的,以国务院国发[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现行法规、文件没有明确或不完善的问题,要及时向审计署、财政部反映。

  三、为了搞好这项审计工作,财政部门应主动配合,并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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