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国务院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它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该项税款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三峡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400亿元中(1993年5月末价格),已计列淹没区占用耕地应纳税额40%的耕地占用税9.27亿元,已计入省、市资金包干数额之内,其中湖北省1.33亿元,重庆市7.94亿元,中央直属单位0.1亿元。这笔税款按照《条例》规定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后,必将对农村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这笔税款的缴纳与返还工作已基本理顺。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后,现对这笔税款返还到县(区)后的具体使用方向作如下规定:
1.用于农村外迁移民的生活、生产安置补助。
2.用于占地农村移民、县城郊区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补助。
以上两项补助,由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移民开发局)会同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比例和具体标准,由移民开发局颁布并报我委核备。
3.用于农村移民发展高效生态农村。由湖北省、重庆市实施项目管理。
按以上规定使用的资金,必须纳入每年的年度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严禁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