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201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3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3月13日
关联知识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邮电分营、电信重组的要求,在剥离原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络和业务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该公司通过全资拥有的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约75.6的股权。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重组方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采取将下属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中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至总公司,并将其注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再由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收购的方式实现重组。

  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被其收购后即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由于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因此,不征契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