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契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690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7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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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承受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1日和1996年10月24日与你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出让188.6亩和22.44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的规定,对上述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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