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1272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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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合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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