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文化部:
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图书馆在合理自用数量范围内,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所列物品,以及第四条〈十二〉款所列音像资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海关总署发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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