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新疆地产糖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8〕第 28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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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新疆地产食糖的市场供需平衡问题,考虑到新疆地处边疆、运距以及内销成本高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8年从新疆口岸直接出口的国家计划配额内的地产糖(包括食糖、原糖,海关商品码为17011200、17019100、17019910、17019920、17019990)的出口退税率从3提高到9。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新疆地产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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