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社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8〕第 4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3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3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征税款暂时采取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的税款全部转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准备金。具体返还办法按照《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8年1月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