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1998〕第 102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6月1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