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9〕第 200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7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增强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煤炭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煤炭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其适用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701、2702、2703、2704.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三、对1999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出口企业已出口并办理完毕退税手续的煤炭,其退税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已出口未办理退税手续的煤炭,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四、对山西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出口的煤炭,仍按照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政策。

  五、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办理出口煤炭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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