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273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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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292l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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