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130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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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名税货品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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