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3〕第 5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3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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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进口物资范围规定“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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