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4〕第 23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5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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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进口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点击查看)  

  l、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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