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695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6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6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内增值税抵扣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完成联网核查之前,请各地国税机关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有关信息,上报总局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国库联系,请国库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退送税务机关。国税机关应每月核对票证与报表的税款数额,发现票证短缺的要及时查找,并视同税收缴款书妥善保管。

  二、国税机关要依据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有关信息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以下简称《缴款清单》,格式附后)并上报。信息内容包括以下几项: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序号、海关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列至角分,不包括滞纳金罚款)、份数。

  三、国税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上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信息。

  四、上报方式和时间:总局将对货物运输发票数据检查软件(以下简称“四张票”检查软件)及数据汇总软件(以下简称“四张票”汇总软件)进行升级,支持《缴款清单》数据的检查和汇总。

  (一)汇总方法区县级国税机关,使用升级后的“四张票”检查软件对已采集的《缴款清单》数据进行检查,凡检查未通过的数据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采集并重点审查;检查通过的《缴款清单》数据,区县级国税机关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进行汇总后,通过FTP上传省级国税机关。

  省级国税机关,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对区县级上传的《缴款书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数据使用WINZIP软件压缩为ZIP文件。

  (二)省级国税机关上传数据的方法ZIP文件通过FTP上传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数据上传的FTP服务器,上传方法同货运发票数据。

  详细的汇总、上传流程另见附件。

  (三)上报时间:自7月份起,每月20日前将上月《缴款清单》和本月《抵扣清单》数据上报总局。

  五、《缴款清单》数据采集软件和“四张票”数据检查软件、“四张票”汇总软件,6月10日以后将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安装升级。

  六、联系人及电话:

  刘 锋 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 63477797

  王焕彬 计划统计司会计处 63417980

  窦英智 信息中心系统应用处 63417683

  附件:

  1.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略)

  2.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汇总、上传流程(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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