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298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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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组成立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的批复》(发改高技[2004]1643号)有关精神,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对其在华投资公司进行重组,将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东莞)、诺基亚(苏州)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苏州)、北京诺基亚航星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航星)三家合资企业解散,并入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北京)。合并重组后诺基亚北京更名为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基亚首信),并在广东省东莞市、江苏省苏州市、北京市东城区各设立一家分公司,以持有和运营诺基亚东莞、诺基亚苏州和诺基亚航星在合并重组前持有和运营的资产和业务。

  考虑到现有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诺基亚首信实际需求的情况,总局同意,对诺基亚首信及其上述三家分公司间的进出口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有关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即分公司以诺基亚首信名义进口的料件,视同分公司委托诺基亚首信进口料件,由诺基亚首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料件证明》,分公司据以进行进口料件的申报;分公司以诺基亚首信名义加工复出口的货物,视同分公司委托诺基亚首信出口货物,由诺基亚首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分公司据以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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