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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