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1175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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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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