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
产品名称 |
38051000 |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
38059090 |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
28332920 |
铬的硫酸盐 |
28413000 |
重铬酸纳 |
28415000 |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