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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8〕第 10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2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2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中华会计网校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

  四、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中华会计网校

  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于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ti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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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解析: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在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对于出口到区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是否征税不明确,按照文件理解,出口到区内的企业可以申报免税。申报免税应提供的资料也不明确。
  区内企业未使用完的基建物是不能离境出口,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运入境内的基建物资按照海关规定应视用进口,按照规定应交纳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等。
  现在已知的海关特殊监理区域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解析:对于内区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清单列举的原材料。进入区内时,可以按照增值税法定的征税率予以退税。
  有三点不明确
  1.退税给区内企业,还是退税给区外销售给区内的出口企业?
  2.申请退税的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什么凭证?
  3.若区内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则退税率是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退税,还是按照征收税率来办理退税?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解析:区内生产在国内采购文件列表中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表中列举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按照进口货物照常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为:
  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内容为: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四、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解析:区内非生产企业采购列表中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按规定征税。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解析:文件中的第二、三、四项措施适用范围为:具有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销售到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是不享受退税的,而由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在货物离境后享受出口退税(出口企业运到综合保税区、经保税区物流企业运外境外的货物,由运入保税区的企业退税)。本文第一项与第二、三、四项的适用的范围不同。


  根据以上分析对海关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买的清单中列明的原材料企业申请退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含有待于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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