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2009〕第 47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9年2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2月24日
关联知识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梅国税发〔2009〕14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