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税减字〔1988〕第 370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88年6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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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外资司:

  你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利用外资加快首都建设的请示》收悉。对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进口设备、材料的税收优惠问题,我们总的意见是比照天津市优惠规定办理,具体为:

  一、利用国外商业贷款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如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此外,对于新建城市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材料,经专案申请批准后,也可予以减免税

  二、对利用政府间贷款或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材料,可以按(84)署税字第457号、698号文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于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兴办旅游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按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出的(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办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执行。

  三、对于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举办的第三产业项目,其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应予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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