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往欧盟的普惠制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 【法规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6〕第 1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6年3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按照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所有普惠制受惠商品都应由受惠国直接运输到欧盟。如果因运输、仓储等原因需经过受惠国或欧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该货物须由当地海关监管,不得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使用,除了卸载、重载或其它为使货物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外,不得对其进行其它加工

  经与欧盟和香港有关当局协商后,外经贸部决定授权国家商检局驻香港机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作为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各国普惠制受惠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的普惠制受惠商品,除附有商检局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

  (一)具有在中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由国家商检局驻香港机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第四栏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印章,并签字、注明日期。

  二、“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未再加工证明”的退证查询工作。

  三、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