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提供海关统计详细数据服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外经贸计财统函字〔1998〕第 1014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2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外经贸业务统计改革的要求,便于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海关统计数据口径对各地区出口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充分利用海关进出口数据为外经贸管理服务,特决定自1999年1月起,逐月向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海关进出口详细数据。提供的数据分为综合数据和固定报表两部分。综合数据包括所有关别、国别、商品、贸易方式、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运输方式等信息;固定报表内容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计财司负责所提供数据的管理、审核与解释工作,指导地方使用海关数据。

  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简称EDI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加工整理和传输工作,解答实际操作中的技术问题。

  三、通过计算机网络反馈数据,以提高数据时效性及准确性。

  四、提供数据的时间:每月26日,提供上月的综合数据;月底前,提供上月固定报表数据。

  五、海关数据只收取一定设备维护费,费用按所提供的数据量核定(具体费用由EDI中心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定)。

  六、EDI中心在多个城市设有代表处(见附件二),这些城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拨该代表处路由器的拨入连选号上网,从而减少电话费用支出。

  七、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取得的海关统计数据进行各项外经贸管理工作,但不得利用其从事商业咨询活动。要严格遵守《统计法》,不能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公开或提供给第三者。

  附件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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