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钢坯管理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1〕第 10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31日
关联知识

  为防止过量进口钢坯冲击国内市场和扰乱进口秩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钢坯进口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7月30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坯进口,一律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对7月30日起(含当日)到港无上述合法证明的钢坯,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外经贸部补办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按无证到货处理。

  二、对7月30日前到港的钢坯在滞报期限内能提供外经贸部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证明的,海关可办理验放手续,否则,作退运处理。

  以上规定不包括加工贸易进口的钢坯。

  本公告自2001年7月30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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