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 【法规文号】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第 2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26日
关联知识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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