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 【法规文号】国家经贸委〔2002〕第 4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年1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8日
关联知识

  2002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2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3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2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130万吨,磷酸二铵567万吨,复合肥283.5万吨。

  二、分配原则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2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17万吨,磷酸二铵482万吨,复合肥241万吨。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2002年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2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3万吨,磷酸二铵85.05万吨,复合肥42.5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持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当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并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化肥非国营贸易企业名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1999-2001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市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1999-2001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2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凡按以往规定报送且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单位,可不必重复报送。

  凡符合条件的,国家经贸委将进行统一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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