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2〕第 5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年7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7月30日
关联知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公告

  二OO二年第55号

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为加强对进口硝酸钾(税号28342110)的统计和监测,自2002年8月1日起,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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