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 2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4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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