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加征关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3〕第 3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5月1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5月2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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