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执行中有关问题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4〕第 4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4年2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2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卷烟是指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24022000项下的“烟草制的卷烟”。

  二、对上述卷烟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定额税和从价税。计征从价税时,应首先根据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确定进口卷烟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然后再根据组成计税价格和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征收应纳税款。具体计税方法如下:

  (一)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二)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三)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四)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三、对3月1日以前海关已经接受申报进口卷烟,仍应按原规定征收进口消费税。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