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4〕第 18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5月31日
关联知识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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