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韩国聚脂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4〕第 4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脂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审查(详见附件)。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复审期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脂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的聚脂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 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4号公告)。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聚脂薄膜,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的,海关按照韩国公司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韩国公司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聚脂薄膜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4号公告(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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