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4〕第 44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为了促进全球纺织品贸易的稳定发展,同时考虑到一些国家面临着产业调整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税商品范围:此次征收出口关税涉及的货品名称、税则号列、关税税率。这些货品名称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货品的简称,具体执行中应以税则号列为准。

  二、计征标准:对归入附件1所列税号的出口应税服装,出口关税的计征采用从量计征标准,税款计算公式为

  出口关税税额=货品数量X单位税额

  三、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上述应税服装,均征收出口关税。

  经济特区企业出口的特区生产的上述应税服装,也应按本公告征收出口关税。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上述应税服装,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执行该公告的通知中,关于加工贸易不征出口关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外之间进出的上述应税服装,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四、附件2所列监管方式项下出口上述应税服装,出口报关单征减免税方式栏目不应填写“全免”或“折半”,应填报“照章”,特殊情况下可填报“保证金”、“保函”或“特案”。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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