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6〕第 4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年1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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