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号(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缉证》)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6〕第 10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2月21日
关联知识

  全国海关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后,海关缉私部门承担了行政案件调查职能。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明确从事行政案件调查工作的海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缉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缉证》的尺寸规格为信用卡国际标准尺寸,卡基采用了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同的PETG材料,以蓝绿彩虹过渡色为基色,内嵌海关总署大楼底纹图案,证件底纹采用了不规则网状条纹。证件的正面中间位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标志;标志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缉证”的字样,在正常光线下为黑色,紫外光下为红色;字样下方印有“持证海关人员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查缉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的说明性文字。证件的背面右上方印有证件流水号码,由“HG”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背面左侧印有持证人员着制服的小二寸彩色免冠相片,右侧印有持证人员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及发证日期等人员信息,背景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英文防伪缩微文字构成的海关关徽图案;正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对照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缉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的执法证件。持证海关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所规定的权力,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缉证》于2006年2月28日起启用。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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