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9号(关于进口汽车成套散件认定问题)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6〕第 19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24日
关联知识

  为了规范汽车成套散件进口管理,现就持汽车成套散件许可证进口汽车成套散件的认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汽车各大总成(系统)中,车身总成(车门须与车体分离)、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或发动机与变速箱共同组成动力总成)、前后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以独立总成(系统)或者以独立总成(系统)的散件方式进口的,方可视为汽车成套散件。

  二、对持凭成套散件许可证的进口汽车散件,海关应当严格按照其报验状态,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归类、征税和验放等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公布之前已经由境外发运并于2006年7月1日前报关进口汽车成套散件,仍按照原做法办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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