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5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6〕第 25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5月22日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实习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

  二、报关单位在实习人员实习前,应当到海关办理实习备案手续。办理实习备案时,应当提交《实习备案单》(附件1)一式两份。

  三、海关接收《实习备案单》后,应当签注海关接受备案的日期并签章。签注后的《实习备案单》一份退还报关单位,一份海关留存,在报关员注册后归入报关员档案案卷。

  四、报关单位应当从报关员权利、义务和实际业务操作等方面安排实习内容。

  报关单位可以指定本单位一名报关员作为实习人员报关业务实习的辅导员。

  五、实习人员在报关单位实习期间不能以报关员名义办理报关业务。

  六、实习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

  七、实习期间报关单位或者实习人员要求终止实习的,报关单位应当向海关书面申请终止实习备案,并将海关签注的《实习备案单》原件交回备案海关。

  八、实习的起始日期以海关在《实习备案单》上签注的日期为准。

  九、报关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应当采用海关提供的《实习证明》(附件2)格式文本。

  本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习备案

     2.实习证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实习备案

      海关:

  XXX 已经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开始在我单位进行报关业务实习。我单位负责指导其报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练习。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身份证件号:      ;《报关员资格证书》编号:      

  特此向你关申请备案

(报关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海关备案记录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章):

  备注:

  说明:

  1、本备案单一式两份,由报关单位在申请实习备案时向备案海关提交,海关审核签注后,一份退回报关单位,一份海关留存。

  2、实习起始日期以海关签注的接受备案日期为准。

  3、报关单位出具实习证明材料的,应当将本备案单作为证明材料的附件同时提供。

  4、报关单位申请终止实习备案的,应当将本备案单原件交回海关。

  5、终止备案的,海关在本备案单备注栏签注终止日期并签章。

  附件2:

实习证明

      海关:

  XXX                 日在你关实习备案以来已经在我单位实习满三个月。

  实习期间,我单位指导其进行了报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练习。 XXX已经具备报关员执业所需的技能和业务知识。

  特此证明。

  附《实习备案单》。

(报关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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