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8〕第 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年2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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